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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死是对一个未成年男生的二次侵害吗?

  2月16日上午,自称为上海市徐汇区某中学化学老师兼高一班主任丈夫的微信用户,转发公开了多张该女教师与其高一男学生的微信聊天,称妻子“出轨”“与未成年人发生关系”。随后,上海市第二中学会回应,涉事教师予以停职,已展开调查。

  八卦立刻上了微博热搜。角度很多,有人说是美好的爱情,有人说这是禁忌之美,有人批判女老师,有人批评女老师的丈夫。这些问题,没有标准答案。毕竟,马克龙,爱上大自己24岁的女老师时,也才17岁。

  不谈女老师的隐私权,因为会有人说,老师是公职,老师对学生是基于权力关系,行为应该受到公共监督。

  但是,在流传的PDF文件中,女老师的老公,实名点出了未成年人的名字与照片。

  未成年人的涉性案件,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。侵犯隐私应该承担法律后果。

  一般来说,都会认为,女老师基于权力关系、年龄、更成熟的心智,是这场主导者,男生是受害者。女老师的老公,也遵循这种政治正确,他公开的是“自己的妻子出轨男学生”,而不是男学生引诱了自己的妻子。

  那么,未成年的男生,显然不应该受到女老师老公的公开社会处刑,被社死。但是,实际上,女老师老公点名并曝出相片,引发的网暴的影响,要持续多年。

  从法律与伦理上说,这都不应该发生,应该被约束。那么,如果女老师老公二次侵害未成年人成立,接下来,是什么单位发通报呢?站出来说:注意到网上流传PDF。。。。

  那就是认为男生不是受害者,而是对女老师的施害者,或者,是一个心智成熟的和女老师平等的个体。他独自,或者和女老师一起,侵犯了女老师老公,侵犯了一个男性的“领地”。公开进行社会性处刑,这是一个男性对男性的报复。这一条逻辑自洽,但却没有法律支持,是一个前现代的观念,是一个物化女性的观念。

  社会观念,是一个网络。每一个观念节点,都潜移默化,不动声色的牵动整个社会观念的大网起起伏伏,前进或后退。于是,在每一桩花边新闻中,在每一场热搜中,人们默默的塑造着自己的未来。